欢迎光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缠绕复合材料产业分会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
当前栏目:

分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 

第一条  依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对“竹缠绕复合材料产业发展”的相关要求,在国家林草局竹缠绕领导小组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领导下,竹缠绕复合材料产业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于2021年6月2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。

第二条  分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缠绕复合材料产业分会,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Bamboo Winding Composite Material Industry Branch

第三条  分会是由政府及非政府组织、有关科研教学机构、竹缠绕复合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、贸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四条  分会代表行业的权益,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服务;协助开展行业现状与发展调研,及时准确的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、企业诉求、发展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;承担相关行业标准及专项规划的拟定、产品检测及质量监督、行业培训、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;协助开展行业自律,推进有关行业公约、消费白皮书以及质量、环保、材料来源等各领域认证工作;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及行业指数发布平台,提升行业从业者整体经营素质。

第五条  分会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,隶属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,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领导下开展相关产业工作。

第六条  分会办公地点: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  邮编:100032

第二章  宗旨与任务

第七条  分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指导帮助下,促进竹缠绕复合材料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,遵照市场经济和林产发展规律,大力提升我国竹缠绕复合材料的产业整体竞争力,搭建信息交流平台,使其得以规范、持续、稳定发展。

第八条  分会的职能和任务:

(一)积极开展行业现状与发展调研,及时准确的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、企业诉求、发展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;

(二)接受政府委托,承担相关行业标准及专项规划的拟定和制订、产品检测及质量监督、行业培训和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;

(三)大力开展行业自律,推进有关行业公约、消费白皮书以及质量、环保、材料来源等各领域认证工作;

(四)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及行业指数发布平台,通过信息互通,从而提升行业从业者整体经营素质;

(五)积极进行外贸出口政策引导、市场规范,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指导,使其得以规范、持续、稳定发展。

(六)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相关的展览会、研讨会,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、市场调研、贸易洽谈、经济技术交流和培训等贸易促进活动;

(七)协助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创建产品/企业品牌,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,维护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;

(八)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九条  分会的组织架构

分会设一会六部,即:专家委员会,综合部、发展规划部、金融招商部、国际合作交流部、战略研究部、市场监管部。


 

第三章  发起人单位与理事单位

第十条  主要发起人单位和发起人单位是本分会的创办单位,给予分会的经济资助,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本分会的资源优先权。

第十一条  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是本分会的核心成员单位,要积极配合理事会履行行业工作职责,在分会享有优先话语权。

第四章  会  

第十二条  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单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分会管理办法;

(二)有自愿加入分会的意愿;

(三)在分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四)能够自觉履行分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。

第十三条  分会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备案;

第十四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分会管理办法,履行分会决议;

(二)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分会交办的任务和工作;

(四)关心和支持分会工作,提出合理化建议;

(五)定期向分会上报本单位发展情况;

(六)依据标准按时缴纳会费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分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,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且不参加分会活动的,分会理事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;会员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,将被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,或因下列原因不申请主动退会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。

(一)停产、转业;

(二)破产;

(三)依法被撤销。

第五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八条  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项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;

(七)决定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分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分会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之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分会理事长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  分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综合部。分会的负责人为秘书长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讨论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六章  会费标准

第二十九条  分会会费的收取依据和标准为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》。

第三十条  为解决分会启动经费问题,经与发起人单位协商一致。主要发起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00万元,发起人生产单位一次性支付2万元,发起人科研单位一次性支付5000元。

第三十一条  会费收取标准:

理事长单位:20000 元/年;

副理事长单位:10000 元/年;

理事单位:5000元/年;

会员单位:2000 元/年;

国家科研单位、高等院校和个人设计师:暂不收费。

第七章  经费、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二条  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和其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分会为非法人单位,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一管理。各种经费均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一收取,由协会按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统一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八章 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六条  分会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,需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九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七条  分会的注销,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理事会决定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印记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分会注销后,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主要发起单位所有。

第十章  附  

第四十条  本管理办法经20216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综合部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管理办法自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复之日起生效。